小編下面就跟大家說一說擅自設立分公司的后果。
一、 關于分公司的法律規(guī)定和相關釋義
《公司法》
第十四條第一款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八十條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設立分公司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二、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gòu)的情形
在《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中,處罰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gòu),有個“冒用名義”的要件,即必須使用“分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經(jīng)營活動。
關于“冒用名義”,《公司法釋義》明確了三種情況,具體到分公司,是兩種情形:一是本身的性質(zhì)就不是分公司而使用“分公司”的名義進行經(jīng)營活動;二是屬于公司的“分公司”,但未經(jīng)核準登記即以分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經(jīng)營活動--而第一種情形,則不屬于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gòu)的定性處罰討論的范疇。
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gòu),在實踐中,同樣存在兩種情形:一是擅自設立的分支機構(gòu),以公司分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經(jīng)營活動,即上段所列的第二種“冒用名義”情形;二是擅自設立的分支機構(gòu),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經(jīng)營活動,而以其他名義,如經(jīng)營部、分廠等名義對外開展經(jīng)營活動。這一情形,就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冒用名義”的要求了。
三、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gòu)的定性處罰
基于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gòu)存在兩種情形,及《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冒用名義”的要求,小編認為應當按不同情形、適用不同的法規(guī)予以定性處罰,即:
一是以公司分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分公司,依據(jù)《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為禁則,《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為罰則,予以處罰。
二是公司擅自設立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分支機構(gòu),因其不存在“冒用名義”的要件,應當依據(jù)《公司法》第十四條、《無照經(jīng)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第四條之(一)、(二)、(三)項(根據(jù)實際情況選擇)為禁則,《無照經(jīng)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為罰則作出處罰。
總而言之,擅自設立分公司將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相應處罰。公司和個人在設立分公司的時候切記要遵循《公司法》以及相關的法律章程,否則將為此付出慘痛的代價。天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沒有人能逃離法律“無形的手”。
一、 關于分公司的法律規(guī)定和相關釋義
《公司法》
第十四條第一款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機構(gòu)。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
第四十八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nèi)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必須報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nèi)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八十條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設立分公司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二、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gòu)的情形
在《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中,處罰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gòu),有個“冒用名義”的要件,即必須使用“分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經(jīng)營活動。
關于“冒用名義”,《公司法釋義》明確了三種情況,具體到分公司,是兩種情形:一是本身的性質(zhì)就不是分公司而使用“分公司”的名義進行經(jīng)營活動;二是屬于公司的“分公司”,但未經(jīng)核準登記即以分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經(jīng)營活動--而第一種情形,則不屬于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gòu)的定性處罰討論的范疇。
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gòu),在實踐中,同樣存在兩種情形:一是擅自設立的分支機構(gòu),以公司分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經(jīng)營活動,即上段所列的第二種“冒用名義”情形;二是擅自設立的分支機構(gòu),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經(jīng)營活動,而以其他名義,如經(jīng)營部、分廠等名義對外開展經(jīng)營活動。這一情形,就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冒用名義”的要求了。
三、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gòu)的定性處罰
基于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gòu)存在兩種情形,及《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冒用名義”的要求,小編認為應當按不同情形、適用不同的法規(guī)予以定性處罰,即:
一是以公司分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分公司,依據(jù)《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為禁則,《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為罰則,予以處罰。
二是公司擅自設立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經(jīng)營活動的分支機構(gòu),因其不存在“冒用名義”的要件,應當依據(jù)《公司法》第十四條、《無照經(jīng)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第四條之(一)、(二)、(三)項(根據(jù)實際情況選擇)為禁則,《無照經(jīng)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為罰則作出處罰。
總而言之,擅自設立分公司將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相應處罰。公司和個人在設立分公司的時候切記要遵循《公司法》以及相關的法律章程,否則將為此付出慘痛的代價。天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沒有人能逃離法律“無形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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