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股權轉讓行為的性質而言:股權轉讓實質上是在公司內部產生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而合同一般情況下在雙方簽章合同成立時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后,是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屬于合同履行問題。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并不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股權轉讓合同》應屬有效,對相關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就股權轉讓行為的外部效果而言:股權的工商變更登記僅為行政管理行為,該變更登記并非設權性登記,而是宣示性登記,旨在使公司有關登記事項具有公示效力。因此,工商登記并非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評價標準。
由上述可知,是否進行股權轉讓變更登記都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但根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那么,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應提交哪些文件?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改變按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4.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變更登記事項需要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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